欧洲的纤维制品防火规定

  日本《海外速報》No.774 / 2007年12月20日报道,纤维制品的防火规定和防火性能试验,每个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不同的方法,未形成统一标准。下面介绍一下欧洲主要国家关于纤维制品的防火规定。

  ●德国的纤维制品防火规定

  德国不存在涉及个人消费用制品的有关防火规定。

  纤维制品的防火性,装饰制品(窗帘类、地毯、衬布家具等)可以接受根据DIN规格(德国工业规格)的试验,但不是强制。

  如下表所列,试验内容根据对象而异,关于窗帘类,进行燃烧器火焰的着火试验、火焰传播性试验。关于衬布家具类,可以使用香烟火进行点火试验,另外,对是否使用诱发过敏的素材也可以试验。

  关于卧室用品类,因为考虑为个人消费用,没有特别规定。


  ●法国的纤维制品防火规定

  1、公共场所的防火规定

  关于公共场所,(1)1980年6月25日的政令规定,“公共建筑物的内侧采取对火灾和由火灾引起的混乱危险性的安全预防措施”。(2)1987年11月25日的政令,规定了关于展览会等大厅内的特别预防措施。(3)1983年6月30日的政令,作为材料防火、防焰性的分类顺序,规定了MO(不燃性)、M1(高阻燃性)、M2(阻燃性)、M3(可燃性)、M4(易燃性)五个等级。

  在(1)和(2)的政令中,根据上述MO~M4的顺序规定建筑物内的材料。其中,关于纤维制品的内容见下表。


  2、关于床上用品的规定

  根据2000年2月23日的政令,从2001年3月开始实施关于床上用品安全的规定。该政令关于防焰的概要如下表:


  ●瑞士的纤维制品防火规定

  瑞士联邦内务部根据1995年3月1日的“关于日用品的规定(第26条第2项)”制定了“关于纤维制品可燃性的规定”,并根据该规定制定了窗帘等的防焰性最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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