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8日,邮购巨头“麦考林”与中国知名品牌“罗莱家纺”站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罗莱家纺”指控“麦考林”销售的“魅影”床上用品四件套系侵权产品,侵权对象即是该公司设计生产的名牌产品“花间魅影”。但“麦考林”却不予认同,并给出了自己的说法,坚称“魅影”是从供应商处合法购进的。
“魅影”与“花间魅影”究竟是什么关系?“魅影”是否对“花间魅影”构成侵权?承办法官在本案一审宣判后,给出了解答。
1、“花间魅影”不断遭遇“盗版”
洁白的水仙花优雅地怒放在湖绿春色之间,一朵、两朵、三朵,像害羞的少女躲藏在微风中,像缠绵的情侣在耳鬓厮磨,白色、紫色、黄色、粉色的小花生机勃勃地飘散在这片烂漫中……
“这是一幅层次感非常丰富的作品,散落不规则的小花朵重叠在水仙花上,使得大小花的结合自然有序,湖蓝色的底色则更能衬托出水仙花的洁净感。”《花间魅影》的设计开发者上海罗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如是说。
然而,就是这样一幅床上用品的美丽花型图案,自从2006年3月正式作为新品推广后,却在热销中不断遭遇“盗版”,从北京到上海到广州,罗莱家纺为了心爱的“花间魅影”马不停蹄地维权。
2007年1月,罗莱家纺发现,赫赫有名的“邮购巨头”——上海麦考林国际邮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考林)竟然在网站上销售名为“魅影”的印花床上用品四件套,而这个“魅影”中的花型与罗莱家纺的“花间魅影”惊人地相似!
2007年1月29日,罗莱家纺走入了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在公证处,罗莱家纺公司的代表通过互联网直接点击进入了麦考林公司的网站www.m18.com,并在“温馨家纺”栏中发现了规格为1.5米及1.8米的“魅影”印花四件套的床上用品简介,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99元和229元。
公司代表当场拨打了麦考林的订货热线,订购了一套价值199元的“魅影”印花床上四件套。三天后。这套床上用品如约送到,打开产品包装可以发现,内部所附的彩页上赫然标着麦考林公司的名称及地址,随包附送的产品宣传册上则堂而皇之地印有“魅影”的产品介绍。
2、罗莱家纺状告邮购巨头
3月21日,罗莱家纺正式向麦考林公司发函,指出其销售的“魅影”床上用品是侵权行为。3月26日,麦考林回函罗莱家纺:“贵司指控的‘魅影印花四件套’产品,并非我司生产,是从供应商处合法购进,虽然我司销售的产品种类非常巨大,但是我司一直尽最大努力严格把关……尽管我司不能确定该系争产品是否侵犯了贵司的‘花间魅影’作品,但是出于尊重,我司已停止该产品的销售。”
与此同时,麦考林也提供了其供应商——南通福人居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人居公司)于4月5日出具的一份证明书:“罗莱家纺所指控的侵权产品,系我司从南通今日喜洋洋布行采购面料而来,我司仅仅将此面料加工成床上用品而已,完全不知道该面料是否侵权。给麦考林带来的麻烦表示歉意,也请麦考林向罗莱家纺说明事实情况,请他们直接与面料提供商联系。”
一个多月后,罗莱家纺正式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告麦考林侵权,请求法院判令麦考林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所有侵权商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承担调查取证费1199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
6月25日,法院第一次预备庭审理。面对罗莱家纺拿出的公证材料,麦考林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花间魅影”和“魅影”确实有相似处,但是两者在色彩上有差异,罗莱家纺的底色是蓝色,而麦考林的底色偏绿,罗莱家纺的花瓣颜色为白色,麦考林的以黄色为主,所以并不存在侵犯版权的行为。
3、麦考林称责在供货商
“麦考林只是零售商,不是制造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也只是商品邮购,而不包括商品制造。在现有条件下,作为零售商,我们很难鉴别自己所采购的商品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法律也没有规定零售商有此义务,所以,就算原告要赔偿,应该找供货商,而不是我们。”罗莱家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称麦考林已经“尽自己所能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既然只是销售商,为何包装袋上只有麦考林的名称而没有生产单位福人居公司的名称?”罗莱家纺提出质疑。麦考林回答:“公司比较注重品牌效应,为防止其它贸易商通过我们的产品找到成本低廉的制造商,所以我们和供应商都约定好,在产品上不标注制造商。”
由于麦考林公司当庭出示了自己与福人居公司的采购合同,同时又指出真正的生产制造商是“福人居公司”,罗莱家纺在庭审中当即提出追加福人居公司为本案第二被告的申请。
9月18日,第二被告福人居公司加入第二次庭审。
“我们生产的四件套布料是从喜洋洋布行茅某处购买的,图案在购买布料时就已经存在了,上面的图案不是我们公司印染的,我们也不可能知道这些图案的印染是否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是否是他自己的作品。我们认为,就算侵权,也不应该是使用布料做床上用品的人,而应该是将图案复制在布料上的人。本案真正的侵权人是喜洋洋布行,应该追加他们为被告。”
4、庭审现场出现新情况
在法庭质证中,更是发生了让所有在场人员都大吃一惊的一幕。
当福人居公司代理人仔细查看了“魅影”床上用品四件套实物后,说出了这样一句话——“这不是我们公司生产的四件套,上面没有我们公司的标签,如果是我们生产的,套件缝口上应该有‘福人居’的标签。”
这下,麦考林“急”了:“福人居公司是专门从事床上用品生产的,我们经过多次考察才与他们签订合同,从他们那里采购商品。一般他们先提供样品,然后我们认为花色、质量都没有问题,就会大量采购。他们根据我们的订单生产商品,上面打的是麦考林的标签,这些都有事先约定的。”麦考林立即提交供货单、发票等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和福人居公司的“买卖关系”。
原告罗莱家纺对福人居公司的抗辩也有些“纳闷”,委托代理人向福人居公司提出询问:“既然涉案的产品不是你们生产的,为何此前你们还出具文书,证明是你们提供货物的呢?”
“我们的确是向麦考林供货,但本案的系争产品不是我们提供的。证明书我们此前出具过,但当时麦考林表示我们产品侵权,我们也没有多问,就作出了上述反馈,今天我们发现涉案的四件套根本不是我们生产的。我认为,出具证明书并不能代表我们承认侵权。”
“你们出具说明书是否知道涉案商品的花样?”
“我们看到的是复印件,看不清楚。”福人居公司的回答让庭审进入僵持状态。
5、最后交锋罗莱获胜
“第二被告,你们能否提供你方生产的‘魅影’四件套实物?”法官问道。
“没有库存。据我所知,喜洋洋布行也已经售完。”福人居出示了喜洋洋布行负责人茅某手写的收据及书面材料。茅某在书面材料上陈述:“此花型是我从某某市场购得后转南通福人居卧室用品公司。”
“喜洋洋布行的经营实体性质是什么?有没有经过登记?”法官继续问道。
“茅某开的是一个门市,专门销售布料,我们不清楚他是否经过工商登记。”福人居公司“巧妙”回答。
听到这个答案,罗莱家纺再也坐不住了,“南通家纺市场的人都知道,在离被告福人居公司不远的地方有一个市场,这个市场里有上千家合法经营资格的业主,现在被告却说自己是向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人购买,这种说法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罗莱家纺同时指出,就算真有“茅某”其人,茅某也应该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从目前福人居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只能说福人居公司的购买行为可能有来源,但这个来源不是“合法来源”。当福人居公司提出要申请追加茅某为第三被告时,罗莱家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
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2008年1月28日,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处被告麦考林、福人居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罗莱家纺享有的“花间魅影”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麦考林应赔偿罗莱家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福人居公司应赔偿罗莱家纺10,000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500元。
解读
罗莱家纺为何能够胜诉
对于为何做出以上判决,承办法官给出了如下解释。
首先,原告罗莱家纺创作的“花间魅影”和被控侵权的“魅影”作品均以水仙花为主题,且水仙花的表现手法、撒落的各色小花的颜色、形状基本相同,如果不将两幅作品放在一起,很难区分。同时,“花间魅影”与“魅影”两者的文字中有相同之处,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的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原告的作品,据此可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布料生产商接触过原告的产品。
其次,福人居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提供给麦考林公司的产品与涉案产品不同,但对此却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难以采纳上述辩称。
被告麦考林公司在原告提出异议后,其自称销售了30多套涉案产品但未提供证据,而即便麦考林公司称尚未销售的涉案产品已被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因而没有获利,这一行为使系争床上用品继续流向消费者,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对原告造成了侵害,被告麦考林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被告福人居公司虽然提供了签有“茅某”字样的收款单据和证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茅某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今日喜洋洋布行的真实存在,故在被告福人居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布料的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应认定福人居公司构成侵权。因两被告并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应根据其各自的侵权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