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纺缺陷产品需召回

  召回制度让企业违规成本大幅增加,如拒绝或拖延会遭受严惩,这势必让企业有所顾忌,从严控制产品质量。
  


  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这一条是指经营者自己申报缺陷产品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还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广东省工商局就在履行这一职责。
  
  记者了解到,如果企业拒绝或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的,根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机关还会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这些处罚都要较新消法出台之前严厉得多。”

您也许感兴趣
家纺品牌
业界动态
创业指导
经营宝典
个人消费
家纺网   |   切换至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