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虚假材料家纺公司被罚百万

  滨州某家纺公司为降低成本,在进口棉花的过程中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等材料,偷逃应缴税款811047.27元,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家纺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滨州市一家纺公司在从苏丹进口棉花向国内海关申报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降低成本,少缴税金,谋取非法利益,与其子以低于实际成交价格FOB1.43欧元/千克的价格向海关申报,安排本公司员工重新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等报关资料,以CIF1.62美元/千克、FOB1.55美元/千克的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棉花,将进口的棉花用于国内销售。先后以此方式报关进口棉花12票共计891913.74千克,经核定,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81104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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