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04年开始领取营业执照,一直从事梦洁家纺专卖。自2005年1月份开始,从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以100元/对的价格购进包装上印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字样的拖鞋21对,售价为148元/对,至检查时止,当事人已将所购21对拖鞋全部售出,销售金额3108元。
据调查,梦洁牌床上用品由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生产,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梦洁牌床上用品(系列产品配套件)于2005年9月被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而当事人销售的由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生产的拖鞋既不是床上用品,也不是其系列产品配套件,却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字样,足以使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造成误解,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属在商品上冒用名优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有关部门立即制止了这一行为,并依法查处。
信息来源: 扬州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