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损坏物品切忌惩罚性赔偿

  从法律角度讲,如果客人损坏了企业的物品,企业有权要求客人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其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客人无论是过失或故意损害企业的物品,都应当承担其赔偿责任。
  
  但是,有的企业对客人损坏物品赔偿价定价过高,如一只口杯100元,一只烟缸200元,一把磁卡钥匙50元。为此,受到客人的投诉和消费者协会及媒体的批评。
  
  客人赔偿应该是按物品的同等价格赔偿,或购买新的,或赔偿修理费,但不应该要求客人高价赔偿。因为高价赔偿带有惩罚性,企业是企业,企业是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如果企业认为有人在故意损坏,应该通过法律渠道去解决,切不可将赔偿作为企业收入的来源,企业可按市场零售价进行赔偿,一些企业对此问题采取低调方式处理,只要客人不是故意所为,仅是百元以下的损失,企业是不要求赔偿的,因为损失的几十元仅是房费几百元的零头,企业宽容了、大度了、给客人面子了,客人将来还会入住的。
  
  实际上企业的客人如同家里的客人一样,家中的客人不小心摔坏一个杯子,主人是不好让客人赔偿的。况且客人赔偿后也收不了几个钱,而客人的感受则非常不好。但是对客人烟头损坏的地毯、墙纸应另当别论,因为这种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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